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夫妻關係的思考


近來週遭朋友夫妻間的問題,讓我更深層思考著夫妻到底怎麼回事.

佛教對於這樣的解釋,最喜歡用緣來解釋,而緣卻又是最抽象最似是而非的了,畢竟因果端無非是表像推義,是因是果誰能說清楚.
當我們聽到轉述的同時,依稀觸摸到了人的某種限制,而在場聆聽者的表達,只不過是轉述會意短暫的情緒突波,因為這是在轉述者言語情緒時所帶來的.忽略轉述與聆聽情緒,試想這中間一定有其過程絕不是突然,試著回溯她們可能的初始交往,那種限制性老早就出現,而這種限制性在出生與教育成長的同時,就已逐漸成型.這種限制性嚴格來說,就是性格.
基於人不是命定,人的存在不可能只有性格,還有一個很重要而且很清楚的來自於對生命目的的體認,那就是價值觀.
價值觀卻是開放性的,我們自小成長皆在不斷的在測試我們性格的限制性,也在成長測試中不斷累積我們對於生命認知的價值,如果說性格是橫向的廣度,那價值就是縱向的高度.而人受限的就是性格的廣度,也就是我們一直認為被命運決定的部分 ,那價值呢?就是我們可依自由意志去選擇我們所要的評斷系統,這個部分是我們證明我們是具有自由權利的重要部分.

夫妻為什麼會相遇呢?用佛教的緣來說就是不明白不清楚,像我們為什麼是我們父母親的兒子或女兒一樣的不知所以然,但夫妻似乎比父母親與孩子間的問題更具複雜性,這樣的複雜性來自於我們看似具有的選擇權, 如果依緣來說不得不的相遇是我們的限制性,不過背後卻有個價值體系的評量,如果彼此的價值體系有落差,按自由意志的選擇是會逃開的,不會有婚姻的發生.

如果明知落差而使用命定的限制性,而忽略自由意志,那就需皆受命定的安排回到限制性, 因此如果婚姻產生問題時,決不可能是單方面造成的,解決之道在於一方需跳脫既有的價值觀而用較高價值觀來化解並提攜另一半,也就是用涵括的高度來吸納另一半,如果不用自己可運用的自由意志去調高價值體系,回過頭來訴諸命定的限制性,性格衝突與命定的言語便會不斷充斥在夫妻之間的關係.

價值體系的高度標準到底在哪?借用顏回對孔子的讚嘆與道德經所云『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瞻之在前,忽焉在後』『道可道非常道』高度似乎很難捉摸,也很難用言語來表達.但簡言之,當我們真實的面對內心現在的狀態時,就開始是往價值高度上爬的過程中,當我們願意面對內心的存在時,便是一種純正,而內心純正的對面是動機也是是慾望,內心動機的蠢動與慾望的蔓延恰好是價值高度發展的眼翳.